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於111年6月22日公布,並於113年1月1日施行,是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於2024年1月掛牌營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原經辦業務改由臺鐵公司概括承受辦理。有關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之程序,依不動產權利歸屬(係指產權移轉臺鐵公司或仍維持公有)可區分為政府作價投資(買賣)、贈與、撥用、管理機關變更等多種登記樣態,本文係針對「臺鐵局經管不動產變更為臺鐵公司所有之作價投資買賣登記及贈與登記」,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及土地法等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內容大綱
一、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作價投資及贈與
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之程序,倘屬臺鐵局經管不動產移轉變更為臺鐵公司所有者,依不動產權利歸屬則為作價投資買賣登記及贈與登記等樣態,本文試依內政部113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令規定說明如下:
※小編提醒: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係指由臺鐵局經管土地(國有土地)權利移轉或讓與為臺鐵公司所有(私有土地),係公有土地權屬變更為私有土地之歷程,非僅為機關更名,登記機關並無法直接辦理機關更名更記及換狀喔~~
(一) 登記原因
1.所有權移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2.他項權利移轉:以「讓與」為登記原因。
3.政府興辦工程於臺鐵公司成立後始能移轉並移交之計畫資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
- →有關「政府興辦工程於臺鐵公司成立後始能移轉並移交之計畫資產」,係以贈與方式移轉該公司,並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其作業程序及應附文件等規定仍比照內政部113年1月9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令規定程序辦理。(內政部113年1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301013242號函)
(二) 登記申請
1.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申請書應填明權利人及義務人資料。
- (1)權利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2)義務人:中華民國(管理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三)原因發生日期
交通部產權移轉函發文日。
(四)應備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交通部產權移轉函附不動產清冊者,得免附)。
- 交通部產權移轉函影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6款規定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免稅證明書(得以登記清冊替代)
- 依財政部11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200623290號函規定,得以登記清冊替代之,免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五)稅賦
1.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
2.免辦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
3.免申報贈與稅。
- →本案依財政部11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200623290號函規定,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免稅證明書得以不動產登記清冊替代之,免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財政部11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0723581號函)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係就自然人之贈與行為課徵,本案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毋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11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0723580號書函)
(六)優先購買權
申請登記時,免記明或切結出租情形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
(七)登記規費
登記機關辦理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案,其登記規費及書狀費採記帳方式辦理。
(八)法規依據
臺鐵公司化取得不動產權利之法源依據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第1、2項規定:
1.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2.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下列方式提供,不受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第60條之限制:
- (1)經營客貨運輸所需之車輛應作價投資。
- (2)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無償提供使用。
- (3)其餘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二、不動產登記審查注意事項
有關臺鐵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臺鐵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登記審查注意事項,本文試依內政部113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4號函說明如下:
(一)交通部產權移轉函內容
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之原因證明文件為交通部產權移轉函,該函內容至少應包含法令依據、報經行政院核准文號、移轉對象、不動產標示(行政區、地段別、地號、建號、門牌等)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如數量眾多得附清冊。
(二)臺鐵公司沿用臺鐵局原統編
臺鐵公司沿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原統一編號「07524729」。
(三)得由臺鐵公司員工代為申請登記
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因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得由臺鐵公司員工代為「單獨申請登記」。該臺鐵公司員工應提出政府機關核發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貴公司職員服務證件(或公司委託辦理之公文),以憑查驗核對,得不受申請件數限制。(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4點、內政部103年10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4413號及113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7號函)
(四)耕地或原住民保留地
按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原住民保留地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旨揭權利變更之不動產如屬耕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應請相關主管機關釐清後再配合辦理登記。
(五)統計報表應扣除作價投資買賣件數
登記機關按月發布或陳報內政部統計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數據,應手動扣除當月臺鐵公司因作價投資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之件數、不動產移轉數量及其面積後,再行發布或陳報,並請逕行於土地及建物登記管理表備欄記明,以利日後查考。
三、臺鐵公司沿用臺鐵局原統編之登記作業事宜
因臺鐵公司化後,續沿用臺鐵局原統一編號「07524729」,惟原臺鐵局經管不動產數量龐大,辦理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係採分批登記辦理,恐有公有不動產之管理機關為私法人臺鐵公司之情形,易生誤解。故登記機關辦理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內政部113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519號函規定,辦理下列登記作業事宜:
(一)一次性全部登記
登記機關辦理臺鐵公司化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如能一次性完成登記機關轄內臺鐵公司全部不動產權利登記者,則依一般登記程序辦理。
(二)分批登記
為避免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為私法人臺鐵公司之情形,若登記機關無法一次辦竣權利變更登記者,於受理「第1件權利變更登記」案件時,請加收內部收件依序辦理下列登記後,再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作業:
- 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人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統一編號修改為流水編號「**07524729」。如囿於系統程式邏輯無法執行時,得修改為流水編號「07524729**」。(內政部113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1818號函)
- 更名登記:統一編號「07524729」之權利人名稱及權利人類別,分別修改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國私法人」。
※小編提醒:有關公法人及私法人等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請參閱「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公法人」、「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私法人」、「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