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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應具有法定權利能力,始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包含自然人、法人等,其中法人可區分為公法人及私法人。本文試依土地法規及其他依法令規定,詳述私法人之不動產登記事項如下:
內容大綱
一、私法人類型
私法人依組成型態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祭祀公業法人,茲分述如下:
(一)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係指由法律賦予人格之自然人團體,可分為營利、公益及中間三種社團。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規定,人民團體籌組成立,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依法經法院登記,不得認係社團法人;但於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前已由主管機關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者,已取得法人資格,得為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
1、營利社團法人
營利社團法人指係依特別法規定成立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等法人。
2、公益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係指以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而創設之組織團體,例如農會、漁會、工會等,公益社團於登記成立以前,須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登記。
3、中間社團法人
中間社團法人係指非以公益,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團體,如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會等。
(二)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係指捐助財產以供完成特定目的而組成之組織團體,其成立依民法規定,須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登記,其處分財產時應報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例如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寺廟。
(三)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法人係指以祭祀祖先發揚孝道為目的之組織團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於其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