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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應具有法定權利能力,始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包含自然人、法人等,其中法人可區分為公法人及私法人,私法人依組成型態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祭祀公業法人。本文試依土地法規及其他依法令規定,詳述社團法人之不動產登記事項如下:
內容大綱
※社團法人類型※
社團法人係指由法律賦予人格之自然人團體,依其性質可區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及中間社團法人。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規定,人民團體籌組成立,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依法經法院登記,不得認係社團法人;但於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前已由主管機關造具簡冊送同級法院備查者,已取得法人資格,得為不動產登記權利主體。有關社團法人類型,茲分述如下:
一、營利社團法人
營利社團法人指係依特別法規定成立之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等法人。
二、公益社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係指以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而創設之組織團體,例如農會、漁會、工會等,公益社團於登記成立以前,須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登記。
三、中間社團法人
中間社團法人係指非以公益,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團體,如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會等。